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直接有效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组建“黑龙江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并按照专业类分设“市政工程职业教育集团”等六个分集团。“黑龙江省市政职业教育集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创新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高职教育在新时代推进内涵建设和创新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市政工程职业教育集团”按照“黑龙江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为了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集团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的名称:
中 文 黑龙江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市政工程职业教育集团。
英文 Municipal Engineering Vocational EducationGroupHeilongjiang Municipal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第二条 集团的性质:市政工程职业教育集团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类企事业单位与科研院所等按照平等互利原则,自愿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在师资、设备、实训基地、产教结合、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实现职教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形成集团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办学与经营的效益,促进成员单位的长远发展。集团成员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参加,以本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它同时接受“黑龙江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集团宗旨:创新职教发展模式,营造职教发展环境,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的改革;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提高整个集团的办学质量和行业效益,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 集团的原则:即以职教联盟的形式,搭建一种新型的职业教育联合共同体,同时各成员单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凡进入集团的成员单位,原隶属关系、产权性质、组织结构、员工身份不变,各成员间实行“平等协商、资源共享、互惠 和协调互补的原则。互利、交流合作、多方共赢、共
谋发展”的相处原则;在人才、资金、设施、师资、培训、实训等方面采取有偿使用原则。
第五条 集团的任务:搭建黑龙江省市政类产业职业教育集团的信息平台,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开展师资、职业资格等全方位的培训;加强职业教育适应市场能力,缩短“供”、“需”距离;建立集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信息沟通、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共享、职业人力资本运作、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一体的现代职业教育新机制。
第六条 集团的精神: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七条 集团的制度:实行“黑龙江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监督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
第八条 集团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集团总部的法定地址: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 999 号)。
第二章 集团职能
第十条 职业教育集团的职能集团的基本职能是有效整合职教资源,加强校企、学校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职教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搭建技能型人才培养平台,形成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优势和效益,使学校办学和企业经营实现双赢。
(一)加强集团成员校际、校企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完成重点专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质量考评体系的市政,在集团内部逐步推行同一专业、同一层次按同一标准培养的做法,共同联手培养合格的技能型人才。
(二)构建市政类技能型人才的“供应超市”。通过集团平台,缩短“供”、“需”距离,提高院校人才推介与企业人才招聘效益;
(三)实现地域和空间优势互补,合理评估集团内各校的设备、师资,按照“资源共享”及比较优势原则,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训基地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实训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四)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五)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组织校企对口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根据企业的用人要求,广泛开展“订单”、“定向”人才培养的探索与研究,加大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力度;
(六)结合专业特点,建立由职业教育专家、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集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分析企业专业需求,掌握技能需求重点,合理进行专业设置、课程改革与创新,强化学生技能训练,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加强课程开发,教材的编写,并优先在集团内使用;
(七)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定期举行集团化职业教育发展趋势论坛和有关专业建设交流会;
(八)实现中、高职人才培养对接,沟通人才供求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
(九)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横向交流活动;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黑龙江省行政区内的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市政类企业和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经申请并与集团签定相应的协议合同后,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成员企业单位权利:
1.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2.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质毕业生;
3.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4.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5.《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二)成员院校权利:
1.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2.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3.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4.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5.《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除享有以上优先权利外,还享有:
(1)接受理事大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集团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3)有权使用“黑龙江省市政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在归口备案的前提下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4)享有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经济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5)享有优先使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权;
(6)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并可获得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权;
(7)以投资方形式参与组建集团相关的经济实体,拥有在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8)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四)向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五)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集团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第十四条 各发起创始成员外,凡新申请加入的集团成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和单位相关资料,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在与集团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后,由理事大会颁发集团成员证书和铜牌。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经集团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协议合同,并交回集团成员证书和铜牌。
第十六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职教集团在“黑龙江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工程职业教育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理事大会执行;市政工程职业教育集团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市政工程职业教育集团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八条 集团成员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推荐的代表一般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集团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 集团设立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及监督指导委员会。凡参加集团的单位均为理事单位,通过选举,从中产生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下辖秘书处负责处理集团运行方面的问题,同时设校企合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科研工作委员会以及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集团设名誉理事长 1 名,由市政工程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担任;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可根据需要聘任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法定代表人作候选人,并须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人选,在集团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后,须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正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名,并须经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正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在会议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秘书处可向理事长提议,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在会议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秘书处可向理事长提议,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三)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讨论和确认理事长提名的集团正、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成员名单;
(五)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六)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七)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 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三) 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 讨论和确认理事长提名的集团正、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成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提出正、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成员的建议人选名单;
(四)负责向集团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工作,接受指导;
(五)主持集团日常工作。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一般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其下设的财务组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集团的专业建设与教改工作;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招生计划的平衡及就业市场开拓、就业资源共享等工作;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校企合作及产学研结合方面的工作;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校企合作技术革新与技术开发,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等。
(四)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五)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专项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援助等折算成的经费;
(五)通过科研项目、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人员交接手续;
(四)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经主管部门(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七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黑龙江建设职教集团”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其它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