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市政系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22-0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学院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学院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通过学院自筹、行业企业支持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安排的资金,用于创新团队的教学创新团队教师能力、团队协作共同体、构建对接职业标准的课程体系、团队协作的模块化教学模式、可持续发展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资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建设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圆满完成,成立项目建设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在“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经费使用的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制定;按照建设方案要求,审核、监控资金的投向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监控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项目负责人按建设方案约定使用与管理建设资金,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接受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指导、管理与监督。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八条  建设资金支付应按照项目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的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相应在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咨询费、印刷费、办公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会计科目中归集与核算。

第九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凡使用建设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权限办理,专项资金支出金额,不论大小均需项目负责人签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各项目工作组要确保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分年度实施的项目,年度项目结余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结余结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相关任务支出规范,结合我院和社会实际情况,相关建设任务的支出标准(税前)如下,不能由专项资金支付的由学院自筹资金支付:

1、专家论证费:按每人125元/学时标准支付,每次专家论证会不超过7人。

2、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编者按每千字100元标准支付,主审:按不超过编者费用的7%标准支付。

3、教材:编者按每千字50元标准支付,主审:不超过编者费用的7%标准支付。

4、各种指导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等指导书):编者按每千字100元标准支付。

上述教材、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各种指导书需经主审与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审核,并确定等级标准(标准分为一、二、三等),按确定的等级标准支付,一等按上述标准,二等为上述标准的80%,三等按上述标准的60%为宜。

5、各项制度的制定:参照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的标准支付。

以上费用的支付标准是最高限额,支出时不能超过此标准,报销时需提供报销项目的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如某专业某项目资金满足不了费用支出标准时,应自行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标准,且费用支出不能串项。

第十三条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将建设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不得有违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对建设资金实行全程负责,定期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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