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打造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示范引领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深化职业院校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全面推进教师教育创新,切实提升职业高校教师的教学能力,进一步提高职业高等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成立“国家级‘建筑信息模型制作与应用’专业领域团队协作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共同体是以实现“开放协作、资源共享、融合创新、整体提升、全面辐射”为目的,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方案》,依托“建筑信息模型制作与应用”专业领域团队,在教育部支持和指导下,由国家级“建筑信息模型制作与应用”专业领域团队1的成员自愿组成的校际合作组织。
第三条 以“创新、协作、开放、共赢”为宗旨,凝聚力量,共谋发展。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加强校际、校企合作,搭建交流沟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教育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专业领域群体优势,推进共同体各成员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办学水平与社会声誉,为推动职业高等教育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发起单位(排名按照课题立项顺序排列):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完善校企、校际协同工作机制,促进团队建设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
第六条 共同制定国家级“建筑信息模型制作与应用”专业教学标准,编制“一专多能”人才培养方案;构建模块化课程体系;建设智慧数字资源;开展教学信息化建设,深化“三教”改革,推进课堂革命。
第七条 增强成员之间的人员交流、研究合作、资源共享,在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考核等方面协同创新。
第八条 共建共享优质师资,建立和提供开放的师资交流平台,探索教师培养新模式;协调各成员单位规范而有效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各职业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 推动院校与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共建高水平教师发展中心与实习实训基地,在人员互聘、教师培训、技术创新、资源开发等方面开展全面深度合作、促进“双元”育人,切实提高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推动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大力促进各成员单位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共同体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决定共同体各项重大事项。常务理事单位由共同体6家发起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人选。副常务理事长1名,负责常规工作和日常事务,由承办联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人选轮流担任。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共同体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人选。副秘书长1人,由承办联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人选。另设秘书若干人,由各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本共同体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为有效。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出席联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第四章 共同体成员
第十六条 凡拥护共同体章程、有加入意愿的职业高等学校或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共同体。
第十七条 除共同体常务理事单位学校外,其他有意向参与共同体活动的单位可向共同体秘书处提出申请,以“合作单位”的身份参加共同体。
第十八条 新增成员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共同体理事会批准后加入。
第十九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需设立专门的联络员,负责与共同体秘书处之间的联系工作。
第二十条 成员退出共同体应提前一个月向秘书处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共同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共同体内部的重要决策、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等拥有表决权、监督权。
(二)各成员单位有参加本共同体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课题研究、信息交流、内外合作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四)其他符合共同体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义务
(一)遵守共同体章程,维护共同体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及各项活动、完成共同体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其他符合共同体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经费来源包括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各成员单位项目的运行经费以及社会资助等其他来源。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一般开支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审批,重大开支由理事会审议决定。每年收支情况由秘书处负责公示,接受共同体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共同体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共同体理事会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